太陽能屋頂流程介紹
評估諮詢/簽約公證約 14-20 天
可以從以下三點檢視自家屋頂狀況:
一、建築合法性:
太陽能系統需建置在合法建築上,不能有違建或增建設施,如:增建突出陽臺、鐵皮加蓋等。
二、結構穩固:
檢視建築物外觀是否有異常傾斜現象、屋頂表面水泥是否有裂縫,或混凝土大面積剝落、鋼筋外露等問題。
三、無漏水狀況:
細看屋頂是否有滲水的痕跡,常見的漏水位置有水塔下方,屋頂的水箱,排水孔,女兒牆、園藝造景,魚池等
實際評估確認符合條件後,為保障你我雙方的權益,
我們會與你一同前往鄰近的公證事務所,完成簽約公證。
之後,就正式啟動光電行政流程!
向台電申請併聯審查
確定廠商後,接下來會備齊文件向各政府單位申請太陽能建置。
併聯審查是申請太陽能系統連接到電網的重要程序,
確保太陽能系統能安全且順利的連接到全民電網。
此階段需要向台灣電力公司(台電)提交併聯審查申請表,
並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例如:系統配置圖、土地謄本、建物使用同意書等。
審查完成,台電會核發併聯審查意見書。
以下為所需資料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建物執照、使用執照
最近一期電費繳費單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建物門口照(放置電箱位置)
屋頂現況照(空拍照)
台電(購售契約)
存摺封面(影本)
以上為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之場址需有相關合法文件。
步驟三
向能源局申請同意備案
取得台電之併聯審查意見書後,一年內需向能源局申請同意備案,
此階段是將您的太陽能系統資訊向能源局登記的過程。
您需要提交相關文件,
例如:併聯審查意見書、配置詳細規格、設置位置和容量等資訊。
能源局會計算廠商規劃的發電設備是否符合規範,
許可便會核發同意備案文件。
步驟四
取得台電審迄圖並向台電簽訂躉購合約
取得能源局核發之同意備案後,
緊接著需取得台電審查完之「審迄圖」,
若您打算將太陽能發電售電給台電,
請特別注意要在取得同意備案函文後,
「二個月內」與台電辦理躉購簽約,
若未在兩個月內與台電簽約,同意備案函文將會失去效力。
但如果是計劃將太陽能發電用於自家使用,而非售電,
則「不需與台電簽訂躉購合約」,可以直接進入下一階段,
申請太陽能施工所需的免請領雜項執照函。
步驟五
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
此階段為太陽光電系統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1.5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地面起算9公尺以下。
在取得同意備案後,將提供設備結構相關資料給結構技師進行簽證,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
應於設置前檢附所需之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步驟六
太陽能硬體、軟體施工&併網
併網指的是將您的太陽能系統連接到台電電網的過程,
在完成上述2~5項流程後,
廠商即可以進行併網作業,
安裝必要的電流感測器、逆變器、太陽能模組和其他相關設備,
待現場設備皆已施工完成後,
即可準備文件向台電報竣、安排掛表,
將太陽能系統連接到當地的電網。
步驟七
申請竣工備查及設備登記
依照台電審查之審迄圖完成太陽能系統安裝後,
需再次向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太陽能系統的竣工查驗。
掛表完取得完成併聯文後,需向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
能源局將派遣專員進行現場查驗,並核發設備登記文件。
(注意:若是畜牧設施、農業設施、菇類栽培場…等,
需額外向當地農業處申請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取得附屬綠能同意函文後,才能往下個階段申請設備登記。)
完工
建置完成
完成以上七個步驟後,
太陽能設備就能合法運轉,開始享受太陽能發電帶來的好處啦!
由於太陽能屋頂申請流程繁瑣,
需要耗費大約 10 個月的時間,許多有意安裝太陽能板的民眾,
都會尋求專業廠商協助文件申請。
我們擁有多年的文件送審與太陽能建置經驗,
幫您把關每個的申請流程細節,降低申請過期跟漏缺文件的風險!
公寓大廈安裝太陽能之注意事項
公寓大廈可建置太陽能隔熱棚,但相較於一般住宅,所有權較為複雜,需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才能進行建置。
一般住宅設立條件如下:
1.合法建物 2.具使用執照 3.四周無遮蔽物 4.屋頂坪數15坪以上 5.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施作
若符合以上條件且房屋狀況良好就可設置太陽能隔熱棚。公寓大廈方面,除了符合以上5點外,
還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方可進行施作。且又細分有無管理委員會,須達成不同的條件需求。
有管理委員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簡單來說,須達成兩個條件:
1.一棟公寓總人數的2/3居民來開會且出席的居民總共持有2/3所有權。
2.出席的人要有3/4的居民同意施作且同意人數總共持有的所有權須出席的所有權比例超過3/4。

舉例來說:
一棟公寓大廈的屋頂面積有300坪,而這個空間是由30位住戶共同持有。
若無規約規定,則出席人數需達到總人數30位的2/3,也就是20位,出席的所有權需達到總所有權300坪的2/3,也就是200坪。
同意人數需達到出席人數20位的3/4,也就是需要15位同意,且同意的所有權需要達到出席所有權300坪的3/4,
也就是225坪,才可通過。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如第33條法規所述,設置太陽能隔熱棚,需達以下兩條:
1.設置在屋頂上,需經過頂層的所有權人同意
2.設置台電獨立電表在一樓,需經過一樓的所有權人同意

若第一次決議無果,第二次開會則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也就是說,第一次會議不通過,要重新召開第二次會議,可降低通過標準。

舉例來說:
若無規約規定,第二次會議的出席人數需達到區分所有權人30位的1/5,也就是6位,若區分所有權人的1/5低於三位,則出席人數最少需要3位 ,且出席的產權需要達到總產權300坪的1/5,也就是60坪。
同意人數需要超過出席人數6的1/2,也就是3位同意,且同意的所有權超過出席產權60坪的1/2,也就是大於30坪,才算通過決議。
所有開會的內容與事項均會記錄,並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無管理委員會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需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簡單來說,會有三種情況:
1.同意施作的人持有的總所有權超過2/3,就不用算人數
2.同意施作的總所有權過半且同意人數過半數
3.一人獨大或少數人掌握分管契約書,可自行決定是否施作

舉例來說:
公寓大廈的樓頂平台面積有200坪,而這個空間是由20位住戶共同持有。
若A想在屋頂上設置太陽光電,除非契約上有約定A可以全權處理樓頂空間(契約另有約定),
否則包括A還需要至少10人同意,且A和另外同意的10人所持有的部分要超過100坪。
但是如果A、B所持有的部分超過133坪,如此A、B就無需其他人同意就可設置。

決議通過之後,就可簽訂契約準備需附文件,進行下一步送審流程!
